银川市某某规划发展有限公司;何某兵;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王建银
王建银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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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宁01执异243号
案外人:何某兵,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市某某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银,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某某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某兵对本院查封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某小区15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何某兵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何某兵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何某兵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杜欣
审判员王建玲
审判员孟佳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