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畅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4 主办律师:王建银
王建银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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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4民初18789号
原告:舒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银,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畅某某、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舒某某于202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潇
人民陪审员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姚艳琪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裴佳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