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畅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4 主办律师:王建银

王建银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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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4民初18789号

原告:舒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畅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银,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畅某某、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舒某某于202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潇

人民陪审员王静芳

人民陪审员姚艳琪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裴佳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