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利某;吕某;刘某;吕某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王希国

王希国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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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0522行初14号

原告:马某甲,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利津街道新合村村民,现住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滨州滨城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津县某局,住所地利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田某,男,该单位专职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女,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甲,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利津街道新合村村民,现住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乙,利津某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某,女,1983年3月01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某新合村村民,现住利津县利津街道前北街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程,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某乙,男,1983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某新合村村民,现住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利津县某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25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申请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长杜娟

人民陪审员高承华

人民陪审员李凤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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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解文婷

书记员马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