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筑某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希国
主办律师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522民初2648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甲,女,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G某乙有限公司:00]系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200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G某乙有限公司:00]系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平,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董事兼总裁。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东营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青独任审理。
审判员李长青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
法官助理尚玉芹
书记员李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