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
王希国
本文作者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部分如何结算?——2026[东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因中途解除引发的工程款结算争议,始终是审判实践的难点。尤其在2026年东营地区建筑工程市场持续活跃的背景下,此类纠纷数量明显上升。当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资金断裂、规划调整或承包人严重违约而提前终止时,已完工部分究竟该按“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还是按“定额据实结算”?这直接关系到施工方能否拿回真金白银,也是诉讼博弈的胜负手。
典型案例场景(东营某商业综合体项目): 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工程总价6800万元,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发包方因经营不善单方宣布停工。彼时,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62%,但双方对“62%对应的工程款”产生严重分歧。发包方认为应按6800万×62%=4216万元支付;施工方坚称,其实际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已逾4500万元,且固定总价中包含了大量措施费、管理费与利润,若机械折算将明显亏损,主张委托造价鉴定按实结算,预计可达5100万元。
法律分析核心:
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该解释处理。但“按照约定支付”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时,却存在法律漏洞——约定仅针对“全部完工”的计价方式,并未明确“部分完工”的计价规则。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倾向“按比例折算+成本调整”的折衷路径:
- 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置条件。若质量不合格,施工方不仅要承担修复费用,还可能面临反索赔。
- 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是原则,但并非简单的工程量百分比乘总价。法院通常先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中途解除结算条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部分对应的固定总价比例”进行拆分鉴定(即:以已完工工程量/总工程量得出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
- 重大失衡时适用据实结算的例外。若按比例折算导致施工方明显亏损(如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前期投入等固定成本无法摊销),施工方可以主张参照签约时市场价格或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但提出该主张的举证责任极高,需证明“按比例折算显失公平”。
实务风险提醒(东营地区) :
- 施工过程中务必留存已完工工程量确认单(由监理或发包人签字盖章),这是后续鉴定的关键证据。
- 施工日志、材料进场验收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过程资料需完整归档,缺失将导致鉴定困难,法院可能直接采纳发包方主张的比例折算。
- 解除通知发出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工程量固定(公证或双方确认),防止后续现场被破坏或改造导致无法还原。
10组相关Q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Q1: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承包人能要求按实际成本结算吗? A:一般不能,除非按比例折算明显不公且能充分举证。法院倾向按“已完工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固定总价”折算,但对措施费等一次性投入部分可能酌情调整。
Q2:发包人中途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可否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A:可以,但仅限于“剩余部分”的预期利润,且需提供充分的利润测算依据。法院通常参照合同约定的利润率或当地定额利润率酌定,不支持过高的可得利益主张。
Q3:已完工部分质量不合格,承包人还能要钱吗? A:不能直接要,需先修复至合格。若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并主张解除合同损失赔偿。
Q4: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有争议,谁申请造价鉴定? A:一般由承包人申请(因主张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但若发包人认为工程量少于承包人主张,也可主动申请。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方预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Q5:固定总价合同的“措施费”在中途解除时如何结算? A:措施费(如脚手架、临建、模板)具有“一次性投入”属性,若按完工比例折算将明显不公。可主张按已投入成本加摊销折价计算,或依据鉴定机构对措施项目“实际完成比例”的评估结论确定。
Q6: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低于市场成本,中途解除时如何结算? A:若合同有效,原则上仍按固定总价折算。但若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且施工方无过错,可就因未完成部分导致的“亏损无法摊销”部分,酌定要求发包人予以补偿。
Q7:承包人垫资施工,中途停工后垫资款如何处理? A:垫资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按已完工部分结算。若合同约定垫资利息,可一并主张;未约定的,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LPR利率)。
Q8:发包人强行清场,承包人未及确认工程量怎么办? A:立即拍照、录像,并发送《工程量确认函》EMS催告。若发包人拒绝确认,可申请证据保全或公证,后续诉讼中可申请鉴定,但务必保存好清场前的原始影像与材料凭证。
Q9: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金额后,还能反悔申请鉴定吗? A:原则上不能,结算单视为双方最终结算合意,具有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结算单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否则法院不支持重新鉴定。
Q10:停工损失(设备租赁费、人员窝工费)包含在工程款结算里吗? A:不包含。停工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需与工程款分开主张。需提交停工通知、设备租赁合同、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凭证,且需证明损失系对方违约直接导致。
关联律师: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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