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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同一土地两份承包合同,占有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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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希国 律师

王希国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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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已核验身份

2026[东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同一块土地,两份合同,到底谁说了算?

在东营的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则是保障农民权益的“护身符”。但在实际生活中,“一地二包”“先来后到”的纠纷却屡见不鲜。今天,我们聚焦一个高频且棘手的法律争议焦点:同一块承包地,村委会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主体签订了承包合同,究竟哪一份合同有效?承包经营权归谁享有?

场景导入

2023年,东营市垦利区某村村委会将村东头一块面积为15亩的“四荒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张某随即投入资金进行了土地平整和水利设施建设,并种植了部分经济作物。

2025年,因当地被纳入某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规划,该地块价值飙升。村委会在利益驱动下,私下又与外地某农业公司签订了同一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承包期限同样为30年,且农业公司已向村委会支付了全额承包费,并准备进场施工。

张某得知后,将村委会与农业公司一并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合同。

核心争议焦点分析:债权合同的平等性与占有状态的决定性作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两个承包经营权合同均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究竟谁的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护?

1. 两者的合同均有效,但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规则有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但这里需要特别厘清:“合同有效”不等于“承包经营权已经设立” 。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对“四荒地”等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农业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即对张某已承包的事实不知情),且村委会先与张某签订合同但未登记,农业公司的权利在对抗层面可能占优。

2. “占有”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的决定性作用

虽然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在承包土地未办理登记,且双方均未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下,法律上的权利属于难以确认了。东营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认为:谁先实际占有、使用土地,谁就取得了具有公示效力的权利基础。

在本案中,张某已经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平整、建设并种植作物,这种“占有”是明显的、持续的和公开的。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则,张某的占有状态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和解除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同一块土地再次发包,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侵害了张某基于合法合同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权。

3. 村委会的“一物二包”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村委会将土地“一女二嫁”,虽然其与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形式上有效,但村委会无法向农业公司交付土地,导致农业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对张某而言,村委会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者,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并排除农业公司的妨害。

4. 农业公司的权益救济路径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保护张某的承包经营权,农业公司并非“人财两空”。农业公司可以依据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向村委会主张返还承包费、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属于典型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并不影响张某与村委会之间合同的效力。

法院裁判倾向与律师建议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东营地区法院在面对此类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裁判逻辑:

  1. 审查合同效力:确认两份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有效。
  2. 审查履行状态:重点审查谁最先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
  3. 保护既成事实:在无登记对抗的情况下,保护先行占有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区分过错责任:由过错方(村委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对于广大农户而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务必尽快实际占有和使用土地,并保留好投入资金、建设设施的证据。同时,若条件允许,应尽快办理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村委会而言,应严格遵守民主议定程序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毁约另行发包,否则将面临巨额赔偿。


相关QA

Q1:村里把地承包给我之后,又把地包给了别人,我该怎么办? A:如果您已经实际占有并经营土地,建议立即收集好投入资金、现场经营照片等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您无效,并继续履行与您的合同。若第三人是善意的,法院会重点保护您的占有经营权,第三人损失由村委会赔偿。

Q2:村委会和第三人签的合同没我签的早,是不是肯定无效? A:不一定。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不是决定承包经营权归属的唯一标准。关键看您是否已经取得承包地的实际占有权,以及是否办理了承包经营权登记。若第三人善意且已经取得登记,您的权利可能无法对抗他。

Q3:我没有在土地上种东西,但合同签得早,能赢吗? A:风险较大。如果没有任何登记,也没有对土地进行实际占有,仅凭合同难以对抗后续的善意承包人。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先行实际占有者。如果合同只是“纸面约定”,建议尽快采取行动实际控制土地。

Q4:村里把“四荒地”发包的程序不透明(未开村民会议),合同有效吗? A: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若未履行该程序,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Q5: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去政府部门登记才有效吗? A:不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不是生效要件。但对于“四荒地”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如果您想把大家的权利都落定,建议协商一致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权属证书。

Q6:我在承包地里建了房子,现在村里要收回,合法吗? A:不合法。在承包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筑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村里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甚至依法收回土地。但收回需经过法定程序并给予适当补偿,不能随意强行拆除。

Q7:我是外村的,可以承包本村的“四荒地”吗? A: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四荒地”等资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但并非只能由本村人承包。外村人经过合法程序公开竞标,也可以承包。但前提是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Q8:承包期还没到,村里以“重新规划”为由强行把地收回,合法吗? A:不合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所谓“重新规划”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足额补偿。若无合法征地手续,强行收回属于严重侵权行为,您可以起诉村委会。

Q9: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还是必须先仲裁? A: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是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则应当先仲裁。

Q10:《民法典》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适用法律上有什么变化? A:《民法典》吸纳了《物权法》《合同法》及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规则,强调了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例如,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增加了居住权制度,对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问题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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