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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说没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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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希国 律师

王希国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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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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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东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弃耕抛荒后承包地能否“说没就没”?

在东营及广大农村地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由此引发的“承包地弃耕抛荒”现象屡见不鲜。当进城农民返乡后发现自己的承包地被村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给他人,一场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激烈博弈便由此展开。本文将聚焦这一高频法律争议焦点——承包方弃耕抛荒,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并另行发包?原承包方还能要回土地吗? 进行深度剖析。

一、现实场景:一张“收回决定”引发的纠纷

东营市某村村民老张,自2015年起携全家赴青岛务工,其承包的8亩口粮田因无人照料逐渐荒芜。2018年,该村村委会以“土地撂荒二年以上”为由,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收回老张承包地,并随即与同村村民老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中5亩地发包给老王耕种,期限至2027年(与原二轮承包期期限一致)。2025年初,老张返乡,发现土地易主,遂与村委会、老王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村委会的收回行为无效,并要求老王返还土地。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焦点在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因老张弃耕抛荒而单方收回其承包地并另行发包? 这涉及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司法裁判逻辑的深度理解。

二、法律追问:承包权是“铁饭碗”还是“可撤销”?

1. 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与稳定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设立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定海神针”。即便承包方进城落户,在未主动交回的情况下,发包方也不得强制收回,除非承包方在城镇落户后自愿交回并提前半年书面通知。

2. 弃耕抛荒的法律后果边界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承包方弃耕抛荒,其法律后果是丧失对土地经营权的积极行使,而非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发包方(村委会)针对抛荒地的正确应对措施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组织代耕或通过流转等方式恢复耕种,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但无权擅自注销原承包关系。

然而,矛盾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最高法曾在一则判决中明确指出:承包方弃耕抛荒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土地并另行发包,原承包方以发包方为被告,请求确认收回行为无效、返还承包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裁判逻辑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的规定,该条明确,发包方根据承包方弃耕抛荒的事实收回承包地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承包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 本案争点的深度解构:政策与法律的“拉扯”

老张的案件恰恰处于此规则的交汇处。东营地区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 “弃耕抛荒”的认定标准:村委会需举证证明土地连续抛荒满两年以上,且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仅凭村民证言或“村委单方记录”往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 “收回程序”的合法性:即使认定存在弃耕事实,发包方收回土地必须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缺乏法定程序,收回行为本身存在重大瑕疵。
  • “另行发包”的性质:村委会与老王签订的合同一般被认定为“代耕协议”或“临时转包”,而非正式的新一轮承包合同。因为在法律未规定承包权可因抛荒而剥夺的前提下,另行发包的期限只能延续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且不得侵害原承包人的承包权份额。
  • 政策风向的转变: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在此政策背景下,法院对“收回”类案件的审查将更为审慎。保护原承包方合法权益,维护承包关系总体稳定,已成为司法裁判的优先价值取向。

三、司法裁判的两种立场与逻辑演变

立场一(严格保护承包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非因法定事由(如承包方自愿交回、依法征收、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不得消灭。弃耕抛荒仅导致债权人代位权、土地资源浪费的行政责任,不产生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村委会收回行为无效。

立场二(政策优先的效率逻辑):基于土地资源稀缺性和粮食安全考量,认为法律虽未明文赋予发包方“收回权”,但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不支持原承包方返还请求的方式,变相认可了在特定情形下“收回即失权”的现实。此立场曾在过去十余年中占据上风,导致大量进城农民“失地”。

东营地区司法实践现状:随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精神的重新强调,以及最高法2022年后一系列再审判例的调整,东营中院及下辖各基层法院在类案审理中,已逐步向“保护承包权”立场倾斜。主流的裁判路径是:如果村委会收回程序存在瑕疵,或者原承包方在诉讼中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彻底放弃承包权、仅存在暂时性抛荒(如因自然灾害、务工短期未归等),法院往往支持原承包方恢复承包资格的诉求。

四、结论与建议

回到老张的案例,如果其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抛荒期间曾委托他人代管但被拒,或者证明其并非“恶意撂荒”(例如因突患重病无法耕种),且村委会收回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其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极高。反之,若老张长期无任何联系、彻底放弃管理,且村委会程序完备,其追回土地的难度极大。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而言,有两点实务警示至关重要:

  1. 切勿彻底“失联”:即便进城务工,也应保留对承包地积极管理的痕迹(如缴纳水费、委托亲友照料、向村委会书面申请代耕等),保留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弃耕”。
  2. 关注政策与司法解释的动态:在二轮延包全面铺开的背景下,土地权利是农民的“保命田”。若发现承包地被收回,应及时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三年)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勿拖延。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法条理解,更在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现实博弈。当法律文书上的“承包期”与田间地头的“实际耕种权”发生碰撞时,请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权益,更是对土地常怀敬畏之心的守土人。


10组相关QA

Q1: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是绝对的、无任何例外吗? A1:并非绝对。存在两类法定例外情形: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且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二是承包方死亡,承包经营主体灭失的。弃耕抛荒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不被直接列为发包方可单方收回的法定事由。

Q2:承包地弃耕多久会被村委会“盯上”? A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可以制止、组织代耕或收取闲置费。但注意,这属于行政管理手段,并不自动产生“剥夺承包权”的法律效果。

Q3:村委会收回弃耕地后,能否直接与其他人签订超过原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合同? A3:不能。原承包合同尚在法律保护期内,发包方没有形成新的独立承包合同的权利。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存续期限和权属基础都依附于原承包关系,超出原剩余期限的部分,属无效处分。

Q4:如果村委会组织的代耕人拒绝归还土地,原承包权人如何维权? A4:可以起诉实际占有人(代耕人)和村委会,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请求可确认为要求返还承包地、排除妨害。前提是原承包权未被依法定程序合法消灭。

Q5:老张这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超过时效会有什么后果? A5: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如发现土地被收回)起算。若超过时效未主张权利,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Q6:对于弃耕抛荒的认定,法院会采信哪些证据? A6:主要证据包括:村委会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荒芜证明、土地现场影像资料、水费电费缴纳记录、知情村民的证人证言等。村委会负有证明土地连续抛荒两年以上的举证责任。

Q7: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原承包方)能否申请先恢复土地耕种? A7:可以。如果案件事实较为清晰,原告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妨碍其对争议土地的耕种。但需提供等额担保,且法院会权衡双方利益,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谨慎。

Q8:进城落户后,承包地是否必须交回村委会? A8:不需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进城落户的,在自愿前提下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自愿有偿交回承包地。任何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强制收回,除非承包方明确同意。

Q9:此类案件中,第三人(如老王)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必然无效? A9:如果村委会与老王的合同系基于违法收回行为,则该合同基础存在瑕疵。但为维护交易稳定,法院通常会组织调解,比如由第三人继续耕种至剩余承包期届满,但需向原承包方支付相应流转费用。若第三人明知原承包关系存在,则其非善意,应返还土地。

Q10:二轮承包到期后,此类被收回的土地如何延包? A10:二轮承包到期后统一延长三十年,登记确权以原承包关系为基础。若原承包地已被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在延包登记时,原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在确认权属时,会依法纠正过去的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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