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与郑XX、陈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实践
主办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XX,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XX,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一审被告:陈X,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再审申请人郭XX因与被申请人郑XX、一审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XX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据上的签字并非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也未授权陈X签字,该借据的内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申请人无需支付出借人郑XX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郭XX称2022年12月2日第二份借据中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约定过高且本人并未签字,并以此为由主张该份借据中的律师费及违约金其不应支付,经审查,郑XX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2日向郭XX本人账户打款30万元,郭XX及陈X在两份借据中签字,借据中载明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内容,双方形成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虽第二份借据中郭XX本人未签字,但原审根据双方借贷习惯、郭XX本人亦实际收到借款本金,判决郭XX及陈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郭XX已经收到一审判决,但其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故其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XX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侯新省
审 判 员赵红亮
审 判 员唐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闫俊舟
书 记 员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