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1、钟某2等与西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30 主办律师:王实践

王实践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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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已核验身份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7626号

原告:钟某1,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钟某2,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唐某某,住西安市莲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医院院长。

原告钟某1、钟某2、唐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钟某1、钟某2、唐某某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1、钟某2、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1、钟某2、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28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1、钟某2、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赵兴华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