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一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7.28 主办律师:王实践

王实践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03985987
陕西省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582民初663号

原告: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800号振业泊公馆12-1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75781898XM。

法定代表人:邓天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交大街帝源豪庭B座21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3MA6U793N5W。

负责人:郭晓敏,经理。

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铁门关工业园中央大道1号河北创业服务大厦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91573D。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伟业公司”)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西安分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曹智到庭,被告环宇西安分公司、环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实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日止,现暂计为49487.78元(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3年7月1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合计849487.78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第一被告属于第二被告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该合同一直由第一被告与原告履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部分义务。后因第一被告将双方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剩余工程转包给其他公司施工。2021年8月1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一份,双方协议约定终止原告与被告2019年3月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终止合同协议》第四条约定“余款人民币95万元,此款在双方终止协议签订后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0000元。余款人民币450000元整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后被告向原告分两次支付15万元,下欠80万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不予支付,无奈诉至贵院,以求判如所请。

被告环宇公司、环宇西安分公司辩称,不予认可原告的陈述,1、合同签订方是第二被告,不是第一被告;2、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保持反诉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提交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上载承包方: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华阴市第四幼儿园(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幼儿活动室、综合楼、地上三层建筑面积5032㎡”,分包形式:包工包周转料(除甲供材外)施工图纸以内的所有土建工作内容,包所有的机械、塔吊、施工电梯(成品砂浆立罐除外)、机具及耗材、包辅材、包劳保产品、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管理、包各种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包文明施工、包材料设备搬运、包施工现场内材料二次搬运、包验收合格、包创优的大包干形式。(不含外墙涂料、保温、防水、消防、水电安装、二次装修、土方);另就单价、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上加盖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专用章、环宇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江松签名;西安伟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

二、2021年8月14日,环宇西安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四、经甲乙双方协商结算工程款为235万元整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元整)再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整(贰拾伍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整。在2021年8月14日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165万元整。余款人民币95万元整(玖拾伍万元整)。此款在双方终止协议签订后于2021年11月15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0000元整(伍拾万元整)。余款人民币450000元整(肆拾伍万元整)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环宇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江松、西安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名。

三、2022年1月29日,环宇公司向原告转账10万元整。

通过一、二、三可综合认定:2019年3月,环宇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环宇公司将其承包的华阴市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中的土建工作内容,分包原告,该合同自签订后,由环宇西安分公司与原告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环宇西安分公司、原告于2021年8月14日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对原告已履行部分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下欠原告工程款为95万元,环宇西安分公司承诺在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5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5万元。《终止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其中环宇公司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10万元。

根据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及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环宇公司将其承包的华阴市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中的土建工作内容,分包原告。分包形式:包工包周转料(除甲供材外)施工图纸以内的所有土建工作内容,包所有的机械、塔吊、施工电梯(成品砂浆立罐除外)、机具及耗材、包辅材、包劳保产品、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管理、包各种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包文明施工、包材料设备搬运、包施工现场内材料二次搬运、包验收合格、包创优的大包干形式(不含外墙涂料、保温、防水、消防、水电安装、二次装修、土方)。合同价款、承包单价:约定合同金额按实际结算为准,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560元/㎡(含建筑劳务税3%)本合同采用全费用单价包干价合同(其中主体结构420元/㎡,二次结构及粗装修140元/㎡,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该合同上加盖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专用章、环宇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江松签名;西安伟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

2021年8月14日,原告与环宇西安分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在2019年3月签订华阴市第四幼儿园(原第二幼儿园)劳务土建施工协议。现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劳务施工协议。现达成如下条款:一、原合同签订该项目土建劳务扩大承包价格为每平米560.00元(其中主体结构为420.00元每平方,二次结构及粗装修140.00元每平方)。二、该项目于2021年5月23日主体封顶,余下屋面混泥土暂未浇筑。此项工程由乙方继续完成该项目。三、乙方签订的二次结构及初装修施工班组平移给甲方,由甲方与施工班组签订后续施工协议。后续发生的所有项目事宜与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四、经甲乙双方协商结算工程款为235万元整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元整)。再由甲方补偿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整(贰拾伍元整),共计人民币260万元整(贰佰陆拾万元整)。再2021年8月14日前甲方已支付给乙方165万元整(壹佰陆拾伍万元整)。余款人民币95万元整(玖拾伍万元整),此款在双方终止协议签订后于2021年11月15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500000.00元整(伍拾万元整)。余款人民币450000.00元整(肆拾伍万元整)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五、甲方补给乙方的人民币25万元整此费用包含塔吊使用费用及项目管理人员的留置等各项费用。乙方不再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环宇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郭江松、西安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名。

《终止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其中环宇公司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1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被告环宇公司承包的华阴市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中进行施工,环宇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2021年8月14日,原告与环宇西安分公司签订了《终止合同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对原告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确认下欠原告的工程款为95万元,并约定在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0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45万元。《终止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共计支付原告15万元,其中环宇公司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10万元,应视为环宇公司对《终止合同协议》内容的认可,并部分履行,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494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被告对工程款利息未明确约定,且被告在《终止合同协议》后已履行5万元的时间无法查明,故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应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2年1月1日计算至2023年7月11日,共计45319.19元(以80万元为基数: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的利率为3.8%,20天计1688.89元;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8月22日,利率为3.7%,213天计17513.3元;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7月11日,利率为3.65%,322天计26117元)。环宇西安分公司作为环宇公司的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环宇公司对环宇西安分公司应支付原告的80万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45319.19元,共计845319.1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判决如下:

一、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45319.19元,共计845319.19元。

二、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一分公司对上述845319.1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西安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5元,减半收取6107.5元,由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一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