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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结算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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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实践 律师

王实践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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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已核验身份

2026[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条款的司法适用与举证困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结算是承发包双方矛盾最为集中的环节。当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28天内答复,逾期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时,若发包人确实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结算应以谁报送的金额为准?2026年,陕西省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进一步细化,但实务中围绕“默示条款”的成立要件仍存在大量争议。

一、法律背景与核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适用该条款并非“报送结算书即可高枕无忧”。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常用的抗辩理由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包人客观上无法在期限内进行实质性审核,故“不答复”的后果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抗辩在2026年陕西地区法院的判决中,正越来越多地被采纳,尤其是在涉及隐蔽工程增量、设计变更签证缺失的项目中。

二、典型案例场景模拟

2023年,陕西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西安某置业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8000万元,同时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于2025年3月1日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主张结算金额为1.05亿元(较合同价增加2500万元,主要为设计变更及零星工程签证)。发包人签收后未作任何书面回复。2025年4月15日,承包人起诉要求按1.05亿元支付工程款。

庭审中,发包人辩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缺少《设计变更联系单》原件7份,且部分签证仅有现场监理签字,缺少发包人驻场代表签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生效条件。发包人认为,因资料不全,其无法在28天内完成审核,故未回复不构成“逾期认可”。

三、争议焦点解析:何为“完整结算资料”?

法院在审理中着重审查两个层面:

  1. 形式要件: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后果。(本案已具备)
  2. 实质要件:承包人报送的资料是否达到“完整、可审”的程度。若资料存在重大缺漏,导致无法计算具体金额,则视为承包人未完成“提交有效结算文件”的先行义务,发包人的审核期限不应起算。

本案最终认定:承包人所称的2500万元增量中,有1800万元对应资料不全,法院不予支持;剩余700万元因双方对基础单价无争议,且已通过监理报验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佐证,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该700万元及逾期利息。

这一结果提示承包人:结算文件不仅要有“数字”,更要有“底稿”支撑。 谁主张增量,谁就必须拿出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与变更凭证。

四、实务启示与合规建议

  • 对承包人的建议:报送结算文件时,应同步制作《资料签收清单》,列明所有附件名称及份数,并要求发包人签收。若发包人拒绝签收,可采用EMS邮寄并保留邮单截图及快递查询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务必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限内取得发包人书面确认,杜绝“口头指令、事后补单”。
  • 对发包人的建议:收到结算文件后,无论资料是否完整,都应在合同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明确列出缺失项及异议金额。单纯“已读不回”在诉讼中几乎必然陷入被动。若确因资料不全无法审核,应书面要求补充,并中止审核期计算。

五、结语

“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虽为承包人提供了有力的结算武器,但其使用前提是“交付了完整、合格的结算文件”。在2026年陕西地区的司法口径下,法院更注重实质审查证据闭环。对于承发包双方而言,过程管理中的每一张纸,都可能成为未来法庭上的定音锤。


10组相关QA

Q1: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能否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按报送金额结算? A1:不能。《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约定”,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双方未达成默示认可条款,承包人仍应申请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

Q2: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在期限内答复“不同意”,但未提出具体异议金额,这是否构成有效答复? A2:构成有效答复。只要发包人在期限内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即阻断了“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至于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属于后续举证与造价鉴定范畴。

Q3:承包人报送结算书时,发包人仅让前台签收,未加盖公章,该签收是否有法律效力? A3:若签收人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包括前台),且签收地址为发包人办公场所,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该签收构成“发包人收到”的事实。建议承包人在签收单上注明签收人姓名及职务。

Q4:结算资料中缺少部分签证原件,但承包人能提供监理例会纪要中关于工程量的讨论记录,能否作为补充证据? A4:可以作为间接证据。监理纪要是施工过程的重要记录,若其内容能与其他验收资料、付款记录相互印证,法院可能采信。但证明力弱于合同约定的正式签证文件,承包人应尽可能补强证据链。

Q5: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承包人起诉后,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报告存在计算错误,法院如何处理? A5:若合同约定了“视为认可”,发包人再以计算错误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否则会导致该条款被架空。但若计算错误明显且数额巨大,不排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局部调整。

Q6: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中包含“停工损失索赔”,该索赔是否受“逾期不答复”条款约束? A6:停工损失索赔属于费用索赔,若合同将该类索赔纳入竣工结算范围,则适用。但在逻辑上,索赔报告与竣工结算是相对独立的程序,若合同中约定了“索赔逾期失权”条款,则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交索赔报告将丧失权利。

Q7:2026年陕西地区法院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审查标准是否有明显变化? A7:整体趋势是更加严格。法院不再机械适用“逾期未答复即认可”,而是先审查资料是否具备可审性。若缺失关键计价依据(如变更令、认价单),法院倾向于启动造价鉴定,而非直接认可承包人报送金额。

Q8: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28天内未出具初审报告,发包人能否以“咨询机构拖延”为由免责? A8:不能。审计或咨询行为属于发包人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承包人的合同权利。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自行作出审核意见,至于其内部咨询进度,不影响其向承包人作出答复的义务。

Q9:承包人报送结算后,双方又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审核结果能否推翻“视为认可”的效力? A9:若双方在报送后通过书面协议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视为双方对原合同结算方式达成新的变更合意,原“视为认可”条款不再适用,以第三方审核结论为准。

Q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挂靠),但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该条款是否有效? A10:合同无效时,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仍可参照执行,包括结算程序及逾期后果条款。但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更为严格——承包人需证明其实际完成了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方可参照该条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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