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02 主办律师:王宗慧

王宗慧

主办律师

行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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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5123号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负责人:尚书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银,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负责人:张学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原告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绿水平度分公司)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2022年8月1日,青山绿水平度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国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山绿水平度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青岛青山绿水城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