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2.09.24 主办律师:王宗慧

王宗慧

主办律师

行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3248号

原告:李xx,男,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银,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付国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741,636.7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4,285.98元(61,071.50元/月×4个月);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李xx以劳动报酬争议案由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平劳人仲案字[2021]第108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并于2022年3月28日向李xx送达。李xx认为该裁决书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为:1、书面合同上甲方名称为“青岛xx医院”、甲方落款印章的印文为“平度xx医院”,但经《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查询,该两单位均未登记注册。而书面合同的甲方落款处确由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签字。2、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以用人单位身份为李xx持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也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李xx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份额的义务。3、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在仲裁中虽然辩称系“平度xx医院”为李xx发放的工资、与其无关,但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未提供由其控制管理的财务账册以证明与其无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与平度市xx医院是两个独立公司,独立主体,起诉被告错误。从业务范围上平度市xx医院看是综合盈利性医院,被告有独立执照和公章,不能混同。平度市xx医院应当是在卫生局注册,原告到工商局查询是查不到的;2.平度市xx医院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是平度市xx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被告在仲裁提交的录音可以看出原告与xx医院的报酬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并达成一致,原告认可报酬的计算方式为药品部分的5%,加上其他部分去掉成本后20%,这两项加起来是工资报酬,因为盈利性机构肯定要将成本去掉,所以产生这种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发生变化后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直至原告提出辞职。且录音中双方商议离职工资进行重新核算,通过核算,xx医院不拖欠原告工资,还超额发放,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仲裁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作协议书》一份,称系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29日签署,证明双方约定:1、合作期限为十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第六条);2、甲方同意乙方担任业务副院长,甲方为乙方投保五险一金(第三条第2项、第3项);3、报酬结算方式为每月按照住院病人在该院治疗所花费的总费用的20%计算,具体以病人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或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住院费用,为从方认可的结算依据(第二条第1项);4、医院在日常经营中所产生的费用曲甲方负担(第四条);5、甲方不按照约定的报酬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履行的,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第七条第2项、第3项)。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称该协议书并不是和被告签订的,而是和平度xx医院签订的,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该向平度xx医院申请仲裁,平度xx医院系社会团体,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证据二、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的病人住院收入表67份,称系被告财务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时向其出具的,证明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每月的病人住院收入,该期间的病人住院收入共计9440007.68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称该数据是平度xx医院向原告出具的,该证据证明了原告共获得劳动报酬114634.81元,经过事后核查,已经将所有劳动报酬发放给原告,并且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多于应发放的劳动报酬。

证据三、被告住院收入及原告工资报酬发放情况汇总列表一份,称汇总列表系依据证据二中数据9440007.68元,按照约定应发工资为1888001.54元,已实发11463634.81,尚欠发工资报741636.73元,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报酬的计算方法,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认,称系原告单方罗列的,且有的数据罗列错误,2017年1月、2019年4月罗列错误,且计比例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减去成本,而药品部分仅是5%发放,并不是药品的全额。

证据四、原告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依据证据二及证据一中约定的20%报酬比例计算其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1071.5元.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不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而且实际发放的已经远远超过已经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

证据五、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证明一份及附件1《法务催告函)样本一份、附件2电话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书面整理稿一份,称该证据由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提供,证明平度中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谭书善、张书民就原告追索报酬事自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法务催告函》,谭书善于2021年7月24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xx通话协商,且该次通话录音中,张xx确认已收到该函,后,与原告进行过协商,本次争议的仲裁时效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发生中断。被告对《法务催告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录音需要核实真实性,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证明目的有异认,虽然发布了催告函,但并没有授权委托书,是否代表原告本人存在异认,且该催告函是向平度xx医院发布的,并不是向状原告发出的.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仲裁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录音光盘一份及书面整理材料一份,称系原告、李xx、张xx、中间人之间的录音,证明工资发放计算方式,是药品5%,其他的减排成本后的20%。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首先,被告提交的录音文字整理稿与录音频内容严重不一致,音频长达2小时12分44秒,但文字稿仅选取了几分钟,该文字稿不能简单采信;其次,在被告选取的文字稿内容中,原告也明确说明了“算法不对”。

证据二、工资核算表,证明根据双方约定的工资计算方式,经核算,原告应得工资是867468.1元,实发是1146584.54元,已经多发了279116.44元,该笔劳动报酬是平度xx医院通过现金发放。原告称收入总额列中,除2017年1月和2019年4月的数据外,对其他用份的收入总额无异议,收入总额总计应为9440007.68元;已发金额列中,除2018年9月发金额错误,应为16147.94元外,对其他月份的己发金额无异认,已发金额总计应为1146364.81元,除上述外,对其他内容的真实性均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平劳人仲案字(2021)第1087号裁决书复印件1件。证明事项:本案纠纷业经劳动仲裁程序及劳动仲裁裁决情况。

2.证明复印件1件。证明事项:裁决书向原告的送达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件、《青岛市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打印清单》复印件1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影印件1件。证据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该报告中经营范围载明“盈利性医疗服务(依据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青岛市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打印清单》由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打印提供。该清单第13页《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系原告拍摄自被告公司内,该许可证上载明机构名称为“平度xx医院”。证明事项:机构名称为“平度x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被告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以从事盈利性医疗服务的资质证书。“平度xx医院”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

4.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页面打印件1支。证据说明: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系统中输入“平度xx医院”查询,查询结果为“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证明事项:“平度xx医院”无组织机构登记信息,非独立民事主体。机构名称为“平度xx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是被告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以从事盈利性医疗服务的资质证书。

5.《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1支、《参保缴费明细》5支。证据说明:由平度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打印并提供。证明事项:被告作为参保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说明原被告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对证据1无异议。

(2)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请法院核实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如果超过规定时间应驳回起诉。

(3)对证据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应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对清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与xx医院是两个独立单位,医院是在卫生部门,行政审批局,该证据可以看出机构名称是平度xx医院,有法定代表人有组织机构代码,是独立法人单位。

(4)证据4系网络证据,对真实性有异议,且该查询为模糊查询,对证明事项不认可。

(5)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我单位为原告参的保。对证明事项也没有异议,认可原被告具有劳动关系,但是原告跟平度xx医院签订的协议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是原告和平度xx医院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平度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机构类别是医院,注册资金是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都一样,但是通过注册资金可以看出与本案被告注册资本不一致。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书一份,平度xx医院医疗机构查询结果一份,被告的工商登记档案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是2015年3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与xx医院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平度xx医院是在2015年2月9日经平度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民营医疗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

3.被告公司的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一宗,共17页。证明被告公司向原告发放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证据1与原告提交的证据3-3一致,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刚才原告向法庭申请被告提交被告公司的执业许可证,请法庭许可。原告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如不实原告要求法庭追究被告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2)对证据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书一份真实性有异议,原因是该文件上既无经办人签字,也无出具时间,其次该文件只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全面反映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的全过程及受理该执业许可的单位名称,既然被告能够提交该审批过程中的许可书文件,那么要求被告出具该医疗机构持有的向公众公示的执业许可证。对证据平度xx医院查询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来源。对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的证据,原告仅在对庭上出示的页面无异议,但该证据系被告片段性提取,无连续性,不能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被告登记信息,但从该证据中看,被告公司最迟已经在2015年2月1日前开始筹建,该时间显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原告对被告该证据的证明事项不认可,根据法规要求,被告从事盈利性医疗服务,应当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但至今被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从事盈利性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原因是系影印件,且无原告的签字。但被告提交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29日,平度xx医院作为甲方,与原告李xx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合法的医疗场所、医疗设施、医疗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医保)、医疗辅助人员及其他保证医疗正常经营所需事务,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资格、资质、医疗技术、提供相应的医疗资源。

二、报酬

1、结算方式:每月按照住院病人在该院治疗花费的总费用(包含病人报销的医保费用、病人自费支付的费用)的20%计算,具体以病人住院期间的所有票据或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住院费用,为双方认可的结算依据。

2、支付时间:每月5日前甲方将上述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合作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及时支付全部报酬的权利;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并维护权益;

2.甲方同意乙方担任业务副院长,乙方对患者的治疗方案有主导权;3、甲方应为乙方投保五险一金;

…

四、费用负担

医院在日常经营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

六、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十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七、违约情况

1、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作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不按约定的报酬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履行的,视为违约;

3、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

(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因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在此不再赘述)

平度市xx医院在甲方处盖章,张xx在甲方处签字确认。李xx在乙方处签字确认。

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为原告李xx缴纳了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庭审中,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在见到原告举证其社保交纳情况后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9月10日,李xx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申请仲裁,要求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酬、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2022年3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1]第1087号裁决书,驳回了李xx对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时,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提交了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原告李xx工资核算表,原告李xx对该工资核算表中收入总额部分,除2017年1月和2019年4月的数据除外,对其他月份的收入总额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是否以平度市xx医院名义对外从事经营问题。被告主张其与平度市xx医院系独立主体,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分析如下:第一,从原告提交的其个人社会保险交纳记录看,被告公司为原告投交了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且原告的执业地点为平度市xx医院。第二,被告公司掌握原告的工资收入等情况并对原告收入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数额均清楚掌握。且被告公司对于平度市xx医院亦十分清楚,并能提交相关证据。第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0、41条规定,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登记时,必须使用“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等通用名称。同时,根据2000年卫生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盈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公司化运作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登记名称。被告公司与平度市xx医院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亦相同。在被告为原告投交社保并掌握原告工资发放情况的前提下,被告公司主张其与平度市xx医院系独立主体,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在本院作出判决前,被告未能举证其与平度市xx医院系独立的主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公司与平度市xx医院系一体经营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交的工资核算表并无原告签字确认,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并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原告的应发工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劳动者的主张,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41636.73元未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41636.7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3项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远高于2019年度青岛市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的三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6332元(6361元/月×3倍×4个月)。

综上所述,原告李xx要求被告支付工资741,636.73元、违约金200,000元和经济补偿金763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工资741,636.73元。

二、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违约金200,000元。

三、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经济补偿金76,332元。

四、驳回原告李xx对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平度市xx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李培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雪莲

书记员何珊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

账号:9820********

(打款时请备注案号及审判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