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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政确认错误不阻断善意取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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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宗慧 律师

王宗慧

本文作者

行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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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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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新政下行政确认效力审查 ——以房产善意取得争议为例

在2026年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中,行政确认行为的争议焦点逐步集中于“行政确认的不可争力与民事善意取得制度的冲突”。本文以房产所有权登记确认场景为例,分析登记机关作出的确认行为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善意第三人能否因信赖该确认而取得物权。

一、场景还原:错误的行政确认与善意取得

假设案例:2025年,青岛市民李某通过伪造材料,将张某名下位于市南区的一处房屋申请办理所有权变更确认登记。登记机关经形式审查后,作出了“确认李某为所有权人”的行政确认行为。同年,李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转移登记。后张某发现房产被冒名处分,遂起诉要求撤销登记确认行为,并主张王某返还房屋。

二、争议焦点:行政确认的“存续效力”能否突破善意取得制度?

(一)行政确认的性质——确认性而非创设性

行政确认是对既有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官方背书”,其本身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房产登记确认只是将业已存在的物权状态予以公示。当确认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如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确认行为即丧失合法性基础,原则上应予撤销。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独立性

《民法典》第311条赋予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之权利,其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即便登记确认存在瑕疵,只要第三人构成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政确认的“公定力”被民事法律规范所修正。

(三)2026年青岛司法实践倾向

青岛中院近年裁判观点明确:行政确认错误不必然导致物权必然回复原状。在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下,法院通常采“确认行为保留+损失另诉”路径——即不撤销原登记确认,但判决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确认善意第三人享有物权。此举兼顾行政法稳定性和民法交易安全。

三、结论与启示

行政确认的效力并非绝对。在涉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案例中,法院应侧重审查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以合理价格、无重大过失为判断标准。2026年青岛地区已出台《行政确认行为审查指引(试行)》,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在确认时强化实质审查(如面签、视频核验等),以降低冒名风险。但无论如何,行政确认的“错误”不自动恢复物权原状,权利人只能通过赔偿获得救济。


相关QA(10组)

Q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A1:行政确认是对既有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创设新权利;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解除一般性禁止,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例如“房产所有权登记”是确认,“排污许可证”是许可。

Q2: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可诉?
A2:可以。行政确认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如房产登记、婚姻登记、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但确认行为本身的被诉需要满足“原告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条件。

Q3:登记机关在行政确认中应承担何种审查义务?
A3:2026年青岛实务中要求以“审慎合理审查”为标准,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遇明显疑点(如签名笔迹显著不同、材料存在涂改)时,应启动实质调查(如询问、现场查看、要求补充公证文书)。

Q4:一方通过伪造材料获得行政确认,另一方可否直接请求民事法院确认权利?
A4:可以。权利人可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确认物权,无需先行撤销行政确认。民事法院认定伪造事实后,可直接作出物权归属判决,该判决具有直接对抗登记确认的法律效力。

Q5:行政确认被撤销后,不动产登记能否自动变更?
A5:不能自动变更。需凭法院生效撤销判决或行政机关撤回决定,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登记并重新办理确认登记。实务中常由行政机关依据司法判决直接作出变更确认。

Q6:善意取得中“善意”如何认定?
A6:判断时点以交易时为准,主要看第三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登记错误。例如,第三人明知登记人李某与真实权利人张某长相明显不同,仍进行交易,则不构成善意。合理对价参考市场价的70%以上为常见标准。

Q7:行政确认错误导致真实权利人损失,赔偿主体是谁?
A7:赔偿主体为作出确认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因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导致错误确认,应赔偿真实权利人损失。之后行政机关可向伪造材料的申请人追偿。

Q8:2026年青岛是否有新规要求行政确认前进行公告?
A8:是。根据2026年1月1日生效的《青岛市不动产登记确认办法》,涉及非继承、非夫妻共有转移登记的,需在政务网站公告15日,无异议后方可受理确认。此措施有效降低冒名风险。

Q9:行政确认能否被撤回或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A9:主要情形包括:①确认依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②确认材料系伪造或变造;③行政机关超越职权;④确认程序严重违法(如未听证)。时效应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

Q10:如果行政机关一时无法确认,能否出具“暂缓确认”决定?
A10:可以。当申请材料存疑且需进一步调查时,行政机关应出具《暂时不予确认告知书》,说明原因并告知补充期限。超过30日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该暂缓行为本身不属于终局性确认,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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