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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司法逻辑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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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宗慧 律师

王宗慧

本文作者

行政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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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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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行政]深度解析: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司法实践与争议焦点

在2026年青岛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起因“行政协议无效认定”引发的案件引发广泛讨论。本案中,某区住建局与开发商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开发商垫资完成拆迁安置,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作为回报。后因政策调整,政府单方主张协议“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拒绝履行。开发商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协议中“损害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边界究竟在哪里?本文将以该场景为切入点,系统分析行政协议无效认定的法律逻辑与救济路径。

一、法律场景还原:一份行政协议如何走向无效?

2022年,青岛某区政府为加快棚改进度,与A房地产公司签署协议,约定A公司垫付全部拆迁补偿款3.2亿元,政府将项目地块出让后,在扣除成本后返还90%的出让收益作为回报。协议签署后,A公司如约完成拆迁。然而,2024年土地市场遇冷,该地块流拍两次。2025年,政府以“协议约定收益返还比例过高,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协议无效。A公司则抗辩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政府作为签约方无权单方反悔。

二、争议焦点分析:行政协议无效的三重法律门槛

1. “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之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无效。但“重大且明显”如何界定?本案中,政府主张“收益返还比例高于正常水平”属于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是签约时的政策环境导致了“明显违法”,还是后来的市场变化使协议“看似不利”?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审查时点应以“签订时”为依据,不能因事后市场波动而倒推协议无效。

2. 行政优益权与契约严守的博弈

行政机关能否以“公共利益”为名单方解约?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契约性。行政机关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协议,但需严格限定于“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调整”且“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本案中,土地市场低迷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并非政策根本性变化,政府不能借此行使解约权。

3. 救济路径:强制履行与赔偿的二元选择

若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且无效事由不成立,则可以判决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如返还收益)。若确实因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行政机关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最终,青岛中院认定:收益返还比例虽高于常规,但仍是市场主体与政府协商的结果,并未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驳回了政府请求。但要求双方重新协商收益比例,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

三、对企业的启示与风险防控

青岛案例表明,行政协议不是“铁饭碗”,企业参与政府合作项目时应注意:

  • 签约前要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与政策合规性;
  • 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政策变动时的补偿与调整机制;
  • 保留政府承诺的文字依据,如会议纪要、函件等;
  • 一旦出现效力争议,第一时间委托行政法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过举证时机。

10组相关QA

Q1:行政协议无效与无效民事合同的认定标准有何不同? A1:行政协议无效除适用《民法典》的无效事由外,还需符合“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如超越法定权限、无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等,审查更侧重行政法上的合法性。

Q2:政府可否以“协议未经班子集体决策”为由主张无效? A2:不能。内部程序瑕疵不构成对外无效事由,除非该程序属于法律明定“未履行将导致无效”的强制性规定。

Q3:企业签署行政协议后,政府换届或负责人变更,协议是否自动作废? A3:不会。行政协议不因政府换届或负责人变更而失效,现任政府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Q4:因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企业能否要求赔偿? A4:可以。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范畴,企业可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实际损失,但一般不包括预期收益。

Q5:青岛地区行政协议案件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A5: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可提级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Q6:行政协议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A6: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6年(从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但行政机关起诉确认无效不受时效限制。

Q7: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A7: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协议诉讼范围,仲裁条款通常无效,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解决。

Q8:政府部门以“保密理由”拒绝提供协议签订时的会议纪要,企业如何应对?
A8:企业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若被拒绝,可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法院责令其提供相关证据。

Q9:青岛行政案件中,法院对“投资返还比例”的判决有无参考案例?
A9:青岛中院曾对类似“招商引资奖励条款”作出判决,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体现了“诚信政府”的司法导向。

Q10:企业除诉讼外,有无其他争议解决途径?
A10: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协议中约定“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调解)”的争议解决机制,但最终裁决权仍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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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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