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2.03 主办律师:王子晨

王子晨

主办律师

诈骗罪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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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王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03刑初3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交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王子晨,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及其辩护人王宏磊、王子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强使用自己的微信冒充ZARA店长马某1妻子,编造聊天对话,骗取被害人汪某信任,谎称马某1因帮助汪某购买打折衣服被店员发现受到处分,致马某1无法升任北京西单大悦城店长,以补偿马某1年终奖、干股和罚款等损失为由,共计骗取汪某人民币42000元。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王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李某、马某1证言,被害人汪某陈述,被告人王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王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王强愿意退赔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强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强主动上缴其诈骗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强诈骗违法所得42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谢雨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