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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部分履行”是否影响诈骗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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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子晨 律师

王子晨

本文作者

诈骗罪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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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2026哈尔滨亚冬会门票诈骗案:虚构事实与“部分履行”的罪与非罪

2026年哈尔滨亚洲冬季运动会倒计时之际,一起“预售门票”诈骗案引发法律界热议。被告人王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内部渠道代购亚冬会开幕式门票”信息,实际仅购买少量普通座位票,却以“VIP包厢票”名义高价出售,共骗取12名被害人20余万元。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王某确实交付了门票,只是座位等级不符,属于民事违约而非诈骗”。这一争议点直击诈骗罪核心——“虚构事实”的认定边界,尤其是当行为人“部分履行”合同时,如何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一、争议焦点:有对价履行是否阻却诈骗故意?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确实交付了部分商品或服务(即“部分履行”),是否还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为此类案件的辩护“王牌”。

本案关键事实: 王某宣称的“VIP包厢票”与其实际交付的“普通座票”存在巨大价值差距——前者市场价约8000元,后者仅200元。王某购票成本仅2400元,却收取20余万元,差额高达17.6万元。更重要的是,王某在收钱后并未将全部款项用于购票,而是将15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

二、实务判决逻辑:履约能力、履约行为与资金去向三重检验

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考量:

  1. 履约能力: 王某根本未获得所谓“内部渠道”,其声称的“VIP包厢票”纯属虚构。他在明知无法提供对应服务的情况下仍大肆宣传,表明其“无履约能力”。
  2. 履约行为: 王某仅购买了最低价位的门票,该行为更多是为了掩盖犯罪、拖延被害人发现被骗,而非真诚履行合同。
  3. 资金去向: 75%的款项被用于非合同目的(还债、消费),符合“挥霍性使用”的典型特征。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VIP包厢票”这一关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思辨空间: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模糊地带

本案判决引发学者讨论:若王某将10万元全部用于购票,仅因渠道商临时涨价导致无法购买指定座位,是否构成诈骗?实践中,若行为人主观上确有履行意愿,且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履约,只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瑕疵,通常归入民事纠纷。但本案中,王某从“虚构货源”到“截留资金”的完整链条,暴露了其从一开始就无履约诚意的犯罪故意。


📌 10组相关QA

Q1: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
A:主要看三个维度:①有无实际履约能力;②有无真实履约行为;③资金去向是否异常(是否用于挥霍、还债、逃跑等)。

Q2:交易型诈骗中,“部分履行”一定不构成诈骗吗?
A:不一定。若行为人履行比例极低(如本案仅履行1.2%),或履行内容与约定严重不符,且大部分资金被非法使用,仍可认定诈骗。

Q3:卖家宣称“内部渠道”但实际没有,只是买普通票转卖,算诈骗吗?
A:若其“内部渠道”系完全虚构,且以此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且不具备补足差价的能力和意愿,则可能构成诈骗。

Q4:被害人发现座位不对后,卖家主动退款,还构成诈骗吗?
A:如果卖家在被害人投诉后立即全额退款,且能证明其无非法占有目的(如资金被临时挪用但已补上),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

Q5: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可立案(各地标准略有浮动)。哈尔滨地区为5000元。

Q6:2026哈尔滨亚冬会官方门票可以通过什么渠道购买?
A:仅通过亚冬会官网、官方小程序及指定线下售票点销售,不存在“内部渠道”“代购VIP票”等非官方途径。

Q7:如果被骗了,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A:①保存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账号信息;②立即拨打110或到就近派出所报案;③联系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宝)申请冻结交易。

Q8: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A:合同诈骗罪必须以“合同”为载体,且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罪则不限于合同形式,适用范围更广。

Q9:假冒“亚冬会志愿者”名义卖票,是否属于诈骗?
A:属于典型的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如果达到立案标准,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Q10:用虚假门票二维码骗取对方转账,构成诈骗还是盗窃?
A:构成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认为二维码是真的)处分财产,属于典型的“两段式”诈骗结构。


关联律师:王子晨,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本文案例依据(2025)哈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改编,人物均为化名,仅用于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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