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陵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9 主办律师:王圣平
王圣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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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024民初13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
法定代表人:贺某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军,湖北炜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陵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江陵县。
负责人:代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琴,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陵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28.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义深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聂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