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友、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6 主办律师:王国刚
王国刚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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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696号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水泉路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刚,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友,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被告:王淑云,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洪友、王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淑云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计七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显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