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旺、于海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8 主办律师:王国刚
王国刚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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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556号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水泉路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龙,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刚,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于海浩,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杨柏树,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英,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旺、于海浩、杨柏树、张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国华
人民陪审员翟宗军
人民陪审员徐宝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崔国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