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旺、于海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8 主办律师:王国刚

王国刚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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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556号

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水泉路南侧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龙,该社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刚,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于海浩,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告:杨柏树,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英,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旺、于海浩、杨柏树、张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国华

人民陪审员翟宗军

人民陪审员徐宝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崔国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