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误转货款入休眠账户,不当得利能否追回?
王国刚
本文作者
2026[承德]不当得利纠纷:误转货款给“休眠账户”,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承德地区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的争议焦点极具代表性:当资金误转入对方长期未使用的“休眠账户”,且该账户开户人因下落不明未出庭应诉时,法院如何认定“没有合法根据”这一核心构成要件?
一、案情回溯:一个“乌龙”转账引发的诉讼
2025年底,承德某建材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将一笔20万元的货款分两次转入了一年前曾有业务往来的自然人刘某的个人账户。由于刘某与建材公司此前的业务早已结清,且该账户近一年内无任何交易流水,建材公司发现汇错后立即联系刘某,但电话停机、住址变更,刘某仿佛“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建材公司于2026年初向承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刘某返还20万元及利息。然而,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一方缺席,如何证明“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在被告缺席、无法自证“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法院能否仅凭“账户无交易记录”和“双方业务已结清”的陈述,就直接推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的检索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司法认定的逻辑推演:
-
“一方获利”与“一方受损”的直观对应:本案中,刘某账户入账20万元,建材公司资金减少20万元,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点较为容易认定。
-
“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重中之重):
- 原告的初步举证义务:建材公司不仅要证明“转了钱”,更要提供证据证明“这钱不该转”。最高法相关裁判规则及学术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负举证责任,但这种证明的标准并非“确凿无疑地排除一切可能性”,而是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 本案证据的运用:建材公司提交了双方此前的《供货合同》、货款结清的转账记录(证明之前那笔已结清)、本次误转的银行回单(备注栏写明“货款-与刘某结算”)、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刘某账户近一年无交易流水的银行明细。这些证据链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在本次转账时间节点,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义务。
- 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意味着他主动放弃了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没有合法根据”具有高度可能性。若要求原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去证明“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即刘某取得款项无任何合法原因)达到绝对排除的程度,则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休眠账户”状态的佐证意义:账户长期无交易流水这一客观事实,强化了“该账户并非用于日常资金结算”的认定。虽然账户休眠本身不能直接证明不当得利,但它作为辅助证据,极大地削弱了“该笔转账可能是偿还借款、支付租金或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合理怀疑。这为法官内心确信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判决结果与裁判要旨
法院最终缺席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德某建材公司不当得利款2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因被告缺席导致无法查明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据”时,若原告已就基础法律关系缺失、转账错误等事实完成初步举证,且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此举旨在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四、结语与实务提示
本案对承德地区乃至全国的商事主体具有警示意义:“手滑”转错账固然令人懊恼,但更可怕的是面对“消失的对方”时的法律风险。 从2026年的裁判趋势看,法院在被告缺席的不当得利案件中,越来越倾向于严格适用证据规则,而非机械地要求原告完成“不可能完成的证明”。对于企业而言,务必留存好基础合同、结算凭证、误转说明等全流程痕迹,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QA
Q1:什么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哪些? A: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Q2:误转货款后,只能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吗?能否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竞合? A: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转账错误,原则上应先行主张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或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撤销转账。当无法通过合同路径解决或合同不成立时,才适用不当得利。若合同有效,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构成不当得利。
Q3: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通常由原告(受损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获利无据。但若被告主张其有合法根据(如还款、赠与),则由被告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Q4: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院会怎么处理? A: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Q5: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误转账的,自发现转错之日起算。
Q6:对方将收到的误转款项又转给了第三人,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A:可以。得利人已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若是恶意转走,则不影响向原得利人主张返还。
Q7:法院缺席判决后,被告下落不明,如何申请执行? A: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划扣。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Q8:如果被告主张这笔钱是“赠与”,原告是否需要举证证明不是赠与? A:需要。一旦被告提出赠与的合法根据抗辩,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若被告缺席无法举证,则法院将采纳原告的主张。
Q9: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的做法有何作用? A:此举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银行流水证明了“账户长期无交易”这一客观状态,有助于排除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如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存在,使法官对“无合法根据”形成内心确信。
Q10:不正当得利能否主张利息损失?利息从何时起算? A: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同时,应当返还孳息(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一般从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时起算;本案中法院判决从原告起诉之日起算,较为审慎和公平。
关联律师: 王国刚,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王国刚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