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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特殊体质不构成肇事方减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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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国刚 律师

王国刚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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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已核验身份

2026[承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伤者原有疾病,肇事方能否以此为由“减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个极具争议的焦点常常让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事故发生时,伤者自身患有严重骨质疏松、心脏病或陈旧性损伤,肇事方能否主张由“体质特殊”来分摊或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2026年在承德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驾驶轿车在双桥区某路口转弯时,未让行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导致骑车的王某倒地受伤。经诊断,王某右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王某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但在庭审中,肇事方李某及保险公司提出:王某年事已高,早已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其骨骼强度远低于常人。同样的撞击力度,对正常人可能仅是软组织挫伤,却导致王某骨折。因此,王某的“特殊体质”是损害后果扩大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院最终并未采纳李某的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存在骨质疏松的病理基础,但这属于其个人体质状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王某对自己身患骨质疏松症本身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过失,该体质因素也不属于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李某未按规定让行所致,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因此,侵权人应当对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博弈点:受害人特殊体质是否构成“过失相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就是“过失相抵”规则,即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时,需自行承担一部分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指出:

  1.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过错。 骨质疏松、心脏病、血友病等个人体质状况,是客观存在的生理状态,非受害人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的“存在”无过错。
  2. 因果关系不因体质而切断。 只要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使该后果因受害人体质而被“扩大”,侵权人仍然应当对扩大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律评价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如果没有该体质,损害是否会更轻”。
  3. 保险免责条款不因体质生效。 保险公司不能以“伤者自身疾病导致医疗费扩大”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

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真实的人”,而不是“标准化的强壮人”。法律不苛求受害者拥有一个“完美无瑕”的身体,侵权人必须接受受害人既有的身体状况,并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后果负责。


给车主的特别提醒

在承德类似的山地城市,坡道、弯道较多,一旦发生事故,若对方当事人存在潜在健康问题,切勿抱有“他身体不行才赖上我”的侥幸心理去逃避责任或要求对方自担部分损失。正确做法是:

  • 保护现场,固定证据: 立即报警并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对方伤情。
  • 拒绝私了,走正规程序: 若对方伤势较重,切勿私了,应通过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并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 积极配合治疗与鉴定: 对于对方提出的医疗费用,若涉及原有疾病,可申请鉴定机构对“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需清楚,即便鉴定出参与度,法院通常也不会据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可以作为调解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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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问题QA

Q1:如果伤者患有严重心脏病,事故后因情绪激动诱发心梗死亡,司机要负全责吗? A1: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只要事故是诱发心梗的直接原因之一,且司机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司机的侵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司机对包含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不遵医嘱、拒绝治疗等)。

Q2:伤者为了治疗骨折,顺便把以前的老胃病也治了,这部分费用谁出? A2:原则是只赔事故引发的伤情。对于治疗与事故无关的原有疾病的费用,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但对于治疗事故伤情过程中,为控制原有疾病(如糖尿病)而必须进行的常规用药或检查,属于合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

Q3:交强险的赔付是否考虑伤者体质? A3:不考虑。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赔付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且伤者损失在各项限额(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内,保险公司即应在限额内先行赔付,不因伤者体质特殊而减少赔付。

Q4:如果鉴定机构的“参与度”鉴定意见显示,事故对骨折后果的参与度为70%,法院会按70%判赔吗? A4:不会直接按比例判赔。最高法指导案例已经明确,不能以“参与度”来确定赔偿责任比例。参与度鉴定意见是医学上的因果力评价,而非法律上的责任划分依据。法院通常只在计算某些特定项目或进行调解时参考该意见,判决结果大概率仍是100%赔偿。

Q5:如果伤者自己是高龄老人,且行动迟缓,过马路时没有及时避让,这算过错吗? A5:算。如果交警认定老人“未确认安全通过”构成次要责任,则属于受害人的过错,此时适用“过失相抵”。这与“特殊体质”不同,这是行为上的过错。此时,赔偿责任需根据过错比例来分担。

Q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无责,但非机动车驾驶人骨折了,机动车要赔钱吗? A6:要赔,但比例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同样不涉及体质问题,而是法律对弱势交通参与者的特殊保护。

Q7:未成年人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有特殊体质吗? A7:这里的“特殊体质”主要指生理上的病理状态。未成年人身体脆弱属于正常生理特征,不是“特殊体质”;精神状态异常可能涉及监护人的看管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义务,则可能认定监护人有过错,从而减轻侵权人责任。

Q8:事故发生后,伤者因自身原因(如想不开)自杀身亡,司机对死亡结果负责吗? A8:不负责。自杀行为切断了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此时,损失范围仅计算至伤者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不予支持。

Q9:司机以伤者“太胖了”导致抢救困难、医疗费增加为由拒赔,法律支持吗? A9:不支持。肥胖在多数情况下也属于个人体质特征,特别是非病理性肥胖。法律上不支持以受害人外观特征(胖瘦、高矮)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Q10:在承德地区打这类官司,诉讼时效是多久? A10: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一直处于治疗中,诉讼时效可能因未“知道”最终损害结果而中断或顺延。建议在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进行索赔,但不要超过法定最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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