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法院调整规则
王国刚
本文作者
2026[承德]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以承德某矿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之一。而在诸多争议焦点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法院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长期占据司法实践的高频争议席位。2026年,承德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典型的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时,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进行了细致阐述,对本地企业防范和应对此类风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回溯:一笔迟延支付的货款引发的违约金之争
2024年,承德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与承德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铁精粉购销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铁精粉,总货款金额为人民币68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商贸公司应于每批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相应货款;若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履行前期较为顺利,但自2024年9月起,商贸公司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陆续拖欠货款累计达230万元。矿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5年初向承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每天4600元,半年累计违约金已超过80万元)。
商贸公司对欠款事实并无异议,但抗辩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实际资金占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低。
二、法律争议焦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能否调整?依据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若过高,法院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调整?
(一)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但补偿性为主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由此可见,违约金并非“约定即神圣”。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整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违约金的首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非使守约方因此获取暴利。
(二)“日千分之二”是什么概念?
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折算成年化利率为:
0.2% × 365 = 73%
而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左右,即便考虑四倍LPR的上限保护规则(约13.8%),日千分之二的约定也远超法律保护的合理上限。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该约定标准相当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十几倍以上,明显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形。
(三)法院如何调整?——参考利率上浮与资金占用损失原则
承德法院在判决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低: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但因约定“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最终按照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即LPR基础上加计约50%左右)计算。调整后,违约金金额从原告主张的80余万元降至约14万元。
三、本案启示:合同违约金条款的“双重陷阱”与“双重保护”
买卖合同双方往往在起草合同时极力争高违约金标准,以为越高越有威慑力。但本案清楚地表明:
第一,对守约方而言,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并非“保险箱”。即便对方违约,法院也不会全额支持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合理损失部分将被调减。这不仅导致诉讼预期落空,还可能因主张过高违约金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负担。
第二,对违约方而言,违约金条款并非“生死状”。只要能够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即可依法请求法院调减。但需注意,调减请求必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法院通常不会依职权主动调整。
第三,实务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优先约定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可参考LPR的四倍以内或直接约定为“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等相对稳健的标准。同时,为便于后续举证,守约方应妥善保存因对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的融资成本增加、额外借款利息等证据,以支撑违约金合理性的主张。
相关Q&A
Q1: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主张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以主张按LPR标准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赔偿。
Q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一定会调低吗? 需要由违约方明确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法院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后,认为“过分高于”损失的,才会予以适当减少。
Q3: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算高吗? 非常高。折算年化利率为73%,远超过司法实践中通常保护的LPR四倍(约13.8%),大概率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Q4:法院一般将违约金调低到什么标准? 常见口径为LPR加计30%-50%,如LPR为3.45%,则调整为年利率4.5%-5.2%左右。若主张融资成本较高,有证据支持的,也可能按年利率6%-8%支持。
Q5: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 不能重复主张。违约金已包含对资金占用损失的弥补,法院不会同时支持违约金+利息的双重计算,只能择一或合并计算但不得超出损失总额。
Q6:主张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违约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如被调减后守约方并未产生实际重大损失等。守约方也可提交损失证据予以反驳。
Q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违约金从哪天开始起算? 每期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视为逾期起算日,违约金按各期未付金额分别起算,不应统一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Q8:合同中约定“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已付款”,这种约定有效吗? 需区分性质。若属于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过高仍可申请调减;若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惩罚性条款”,法院可依公平原则调整或认定为无效。
Q9:买方逾期付款,卖方能否拒绝继续供货? 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需注意:若双方约定了交货与付款的具体先后顺序,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否则可能构成自身违约。
Q10:2026年承德地区的法院对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裁判倾向如何? 承德地区法院遵循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统一裁判尺度,强调违约金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一般不鼓励惩罚性违约金,对超过LPR四倍以上的约定,调减概率极高。
关联律师:王国刚
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王国刚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