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韩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8 主办律师:王善岭
王善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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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2281号
原告: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长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安,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