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山东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11 主办律师:王善岭

王善岭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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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任长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敏,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生家岳,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山东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管理公司)与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资产运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资产运营公司称,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清支行)于2011年3月10日向贵院申请执行(2010)长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11)长执字第476号。后因被执行人山东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现更名为资产运营公司)无力支付判决义务,贵院依法终结执行。2013年6月26日,农行长清支行将其持有包含该笔贷款的不良债权,以拍卖方式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给国投管理公司,并办理完成债权转让交割手续。2021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贵院强制执行。贵院收到后,仍然强制扣划异议人账户内的存款62150元,出具票据号为0100009820、项目名称“代收案件过付款”。异议人认为贵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21)鲁0113执恢79号之二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农行长清支行与山东省皮革工业总公司(现更名为资产运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作出(2010)长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农行长清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1)长执字第476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1年6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农行长清支行将债权转让给国投管理公司。202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变更国投管理公司为(2011)长执字第47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2日,本院以(2021)鲁0113执恢79号恢复执行。

2021年2月7日,国投管理公司代理人到庭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理由为与被执行人是隶属关系,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3执恢79号之二执行裁定,扣划资产运营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洪楼支行账户内存款62150元。该款项扣划时票据注明的项目名称为“代收案件过付款”,已于2021年3月2日出具票据转为本院收取的执行申请费。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应当收取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本院扣划资产运营公司账户内的存款62150元,即资产运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交纳的执行申请费,并无不当。资产运营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韩广峰

审 判 员曹立新

审 判 员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娟

书 记 员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