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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工程款争议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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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善岭 律师

王善岭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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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争议焦点辨析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施工等现象屡禁不止。实际施工人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常常陷入“干完活拿不到钱”的困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确立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规则,但在司法实务中,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前提条件、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始终是济南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场景: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案件背景:某置业公司(发包人)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某建设集团(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将其中部分楼栋的土建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张某施工。张某组织农民工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总承包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向张某支付工程款。张某遂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 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
  2. 张某能否越过总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并非泛指所有施工人,而是特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济南中院在裁判中通常审查以下要素:

  • 是否实际组织施工;
  • 是否自行采购材料、租赁设备;
  • 是否自主管理施工队伍;
  • 是否实际收取工程款或与上游存在结算关系。

本案张某虽无资质,但其实际投入并组织施工,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应认定其实际施工人地位。但需注意,合法劳务分包中的劳务企业不在其列,仅从事劳务作业的班组亦不宜直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要件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设定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存在无效合同——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2. 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义务——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
  3. 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4. 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须以中间环节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否则应优先向合同相对方主张。

本案张某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需查明发包人是否已向总承包人超付或付清工程款。若已付清,则发包人不再承担责任;若未付清,则在其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实务争议

在济南地区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配分歧较大。部分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对发包人欠付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亦有法院认为发包人作为付款义务人,更接近付款证据,应就“已付清”承担举证责任。

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出发,并结合《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目的,笔者倾向于认为:

  • 实际施工人应就工程款总额、已收款项、发包人尚未结清的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 发包人若抗辩已付清或超付,应提供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反驳证据。

此外,因总承包人作为直接合同相对方,其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实际施工人难以掌握,法院在审理中可依据申请调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资料与付款流水,以实现实质公平。

四、延伸问题:管理费、税金、利润的处理

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若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了总承包人应得的管理费、税金及利润,实际施工人能否全额主张?济南部分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仅能就其实际施工部分对应的直接费、间接费及合理利润主张权利;管理费如系总承包人实际未参与管理,则不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时,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的“参照”系对计价标准、计价方法的参照,而非对合同效力的认可。

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既是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也对发包人、总承包人的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2026年济南地区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将继续在“保护实际施工人”与“维护合同相对性”两大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对于施工方而言,保留施工日志、签证单、验收记录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是维权的基础;对于发包人而言,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与履约能力,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方能减少诉累。


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承包人”有何区别? A:实际施工人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与合法承包人相对。法律赋予其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特殊权利。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需满足:①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②工程质量合格或已竣工验收;③发包人尚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④实际施工人无法从转包人处获得工程款(转包人怠于主张权利或缺乏支付能力)。

Q3:发包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A:发包人仅在欠付总承包人(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属于补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向总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则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Q4:实际施工人可否同时起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转包人? A:可以。实际施工人可将发包人、总承包人及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转包人(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法院可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各方分别承担责任。

Q5:包工头(自然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A:具备实际组织施工、投入资金、材料、劳力等特征的自然人,即使不具备施工资质,也可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但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或劳务班组,一般不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应通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维权。

Q6: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A: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施工人应尽快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Q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A: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工程款。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参照合同约定,无需重新进行造价鉴定,除非合同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Q8:实际施工人能否就工程款主张利息? A:可以主张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可参照适用;无约定的,按交付结算文件后合理期间或起诉之日起算;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确定。

Q9: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A: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直接享有该权利。但如果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且以承包人名义签订合同,司法实践中有条件认可其优先受偿权。

Q10:实际施工人应如何有效收集证据以防范风险? A:应重点保存:①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②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③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④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⑥工程款支付申请、催款函、结算文件;⑦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微信/邮件记录。上述证据对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量及欠款数额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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