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姣、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王华
王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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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民终7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某姣,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靳某姣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4)冀010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我院释明上诉人,本案需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上诉人应依法缴纳公告费用,并释明拒不缴纳公告费用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向上诉人发送公告缴费链接,上诉人并未缴纳公告费,并表示不再缴纳,我院依法告知上诉人本案将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表示知情并同意法院的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靳某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靳某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丽娟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雯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