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巧与石家庄远泓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华
主办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冀0102民初7576号
原告:韩某巧,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远泓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淼,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翠,女。
原告韩某巧诉被告石家庄远泓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韩某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生育津贴本金及利息3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产假期间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期间的被告应承担的6个月的社保费用1057.66*6=3203.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哺乳期被公司违法开除、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000元(2N+1:2020年12月9日入职,2023年7月28日被开除,月工资3000元*6个月=18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22日至9月8日住院18天、出院后休养7天,共计25天,宫外孕住院病假工资25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入职至2021年4月期间的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5200元(1300元*4个月=52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和休产假期间3000元业绩提成合计5846.49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至2023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哺乳期不给哺乳时间的补偿金1000元;9、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10、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家庄远泓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韩某巧生育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差额、工资、提成、经济补偿共计47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远泓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韩某巧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双方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闫晓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禹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