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芳、胡某航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6 主办律师:王华
王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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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26民初2437号
原告:王某芳,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胡某航,男,200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法定监护人:王某芳,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雪,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胡某桐,男,200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钟楼,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芳、胡某航与被告张某雪、胡某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路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芳、胡某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芳、胡某航负担。
审 判 员武建丽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柴少鹏
书 记 员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