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山东德扬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4.23 主办律师:王勇

王勇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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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5506号之一

申请人:孙宇,男,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德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处金兰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906902438。

法定代表人:韩庆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韩雨桐,女,199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孙宇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扬物流有限公司、韩雨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宇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扬物流有限公司、韩雨桐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扬物流有限公司、韩雨桐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孙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