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08.20 主办律师:王勇
王勇
主办律师
离婚纠纷 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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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3431号
原告:高某,女,198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高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李建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