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子章与淄博金宅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23 主办律师:王兵舰

王兵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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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385号

原告:崔子章,男,汉族,1960年3月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汉族,1969年2月25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金宅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男,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本单位员工,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子章与被告淄博金宅测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崔子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出具的德泰堂商务大厦彩世界商业广场项目测绘报告质量不合格;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8595.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出具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以下简称“测绘报告”)无效。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所在的彩世界商业广场、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项目的测绘公司,其出具的测绘报告弄虚作假,违规违法。根据测绘报告“关于张店区华光路118号德泰堂商务大厦、116号彩世界商业广场的面积说明”(以下简称“面积说明”)显示该建设工程的实测产权计容面积为72199.19平方米(不包含地下车库),超出计容面积3634.19平方米,超出部分是由墙厚、未计入规划面积、超出规划面积造成。被告作为有法定资质的测绘专业机构,应深知测绘报告的质量合格的重要性,但其明知违法而为之,致使测绘报告质量不合格,将违建面积3634.19平方米纳入合格工程出具测绘报告,违反了城乡规划,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被告的测绘行为无效,测绘报告无效。原告与开发商山东德泰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项目第010124号预售商品房,缴纳了全部房款和办证费用。被告的违法测绘使原告的不动产登记确权面积增大,支付了不应支付的购房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

原告认为一、本案是侵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被告出具的测绘报告是原告确认所购房屋面积的唯一依据,该报告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实施测绘行为的依据是德泰堂公司与其签署的《房产面积测绘合同》,被告的测绘行为是受德泰堂公司的委托,其实施的测绘行为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另外法律未规定违法建设必须由行政机关界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因此,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二、测绘报告因从实质上变更规划而违法,应属无效。1.涉案项目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时测绘结果均是68565平方米。计容面积、产权面积同属于建筑面积范畴,无论依据哪个技术规范进行划分,被告也必须在

68565平方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范围进行测绘。2、超出68565平方米之外的建筑面积是不符合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面积。根据“面积说明”,被告测绘时明知规划审批面积,在实际测绘后,明知实测面积超出规划面积,却仍然将超出的面积纳入测绘报告,从实质上变更了规划,测绘行为违法致使测绘报告无效。三、原告依据测绘报告缴纳房款,测绘报告中确认原告购买的010124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52.51平方米,其中包含了无合法手续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法面积7.98平方米。四、被告违法测绘与原告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违法测绘行为导致原告利益受损928595.22元(损失计算方式为:违法面积3634.19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68565平方米,房屋购买面积150.48平方米,房屋面积单价58212元/平方米,要求双倍赔偿即3634.19÷

68565*150.48*58212*2=928595.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告主张因被告出具的测绘报告载明的办公、商业产权面积超出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原告基于被告的测绘报告支付购房款,被告行为损害其权利,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且双方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债权。根据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出具的测绘报告无效。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向被告调取了测绘报告并当庭予以质证。本院认为,测绘报告是被告测绘行为的结论,其做为证据是否采信应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认定,直接起诉要求判决该测绘报告无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三、原告依据德泰堂公司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涉案房屋,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依据德泰堂公司与其签订的《房产面积测绘合同》实施测绘行为并出具测绘报告,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虽然被告测绘目的系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确认面积,但是受测绘结论拘束的系德泰堂公司而非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人,原告支付购房款等款项系根据其与德泰堂公司的约定,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被告不是适格主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子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3元退还原告崔子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福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