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花、谭海洋等与山东鲁山旅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4.08 主办律师:王兵舰
王兵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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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张成花、谭海洋等与山东鲁山旅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2943号
原告:张成花。
原告:谭海洋。
原告:谭梦彤。
原告:谭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保,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成花、谭海洋、谭梦彤、谭辉辉与被告山东鲁山旅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张成花、谭海洋、谭梦彤、谭辉辉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花、谭海洋、谭梦彤、谭辉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花、谭海洋、谭梦彤、谭辉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成花、谭海洋、谭梦彤、谭辉辉负担。
审判员贾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