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等与临沂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0 主办律师:王佳良

王佳良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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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2182号

原告:孔某,男,195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路,山东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蒙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东城项目聚集区万平线北东张庄社区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孝银,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与蒙阳路交汇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某,公司职工。

原告孔某与被告山东蒙山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5年6月18日,原告孔某将其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及利息,2025年6月19日,原告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刘东

审判员张世刚

人民陪审员能燕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