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秀与管某东、唐某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6 主办律师:王佳良
王佳良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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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6民初1403号
原告:刘某秀,女,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东,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告:唐某旋,女,199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第三人:鲍某克,男,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第三人:吴某萱,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平邑县仲村镇鲍家坡村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
原告刘某秀与被告管某东、唐某旋、第三人鲍某克、吴某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秀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刘某秀负担。
审判员廉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