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与山东某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1 主办律师:王佳良

王佳良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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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7499号

原告:黄孝常,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邑县丰阳镇黄家庄村3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4********。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鲁蒙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平邑街道厚德路与浚河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7E051Q5T。

法定代表人:蔡国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铭,北京京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邑县丰阳镇人民政府,地址: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6004468188G。

法定代表人:薛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洲,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三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三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xxxxxxxxxxxx。

负责人:赵某,书记。

原告黄孝常与被告平邑县鲁蒙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邑县丰阳镇人民政府、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三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孝常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孝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孝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87元,由黄孝常负担。

审 判 员廉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怀钧

书 记 员郭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