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娟与临沂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4 主办律师:王伟堂
王伟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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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6175号
原告(案外人):张某娟,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贵,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王某超,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娟与被告临沂市某某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娟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娟负担。
审判长王琴
人民陪审员李永庆
人民陪审员沈晓庆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守丽
书记员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