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山东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9.02 主办律师:王伟堂

王伟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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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1928号

原告:于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于某负担。

审判员林令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