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伟堂
主办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311民初4490号
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戴城子村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姜良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时,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与湖东二路交汇处临商银行(盛发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强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汉宗,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11656.96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财产保险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4日,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罗韵榴香府项目住宅一层公区和社区配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工期、工程质量及验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依照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2022年12月,经山东新求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鲁新求是咨字[2022]第W-374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728872.72元。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催付工程款,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工程款411656.96元未予支付,现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现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催付未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656.96元,于2023年8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111656.96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山东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沂沂蒙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6100112092********);
二、如被告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存在任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8元,申请费3020元,共计6758元,由被告临沂罗美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宋丹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