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卫现、翟兴兰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16 主办律师:王伟堂

王伟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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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9261号

原告:施卫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丁旺村二组162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1********。

被告:翟兴兰,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丁旺村二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6********。

被告:施见圣,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薛庄镇丁旺村二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5********。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卫现与被告翟兴兰、施见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施卫现于202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卫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卫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施卫现负担。

审 判 员霍雁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庆瑶

书 记 员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