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现与翟某兰、施某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23 主办律师:王伟堂
王伟堂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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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771号
原告:施某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162号。
被告:翟某兰,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施某胜,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某现与被告翟某兰、施某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于2024年2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施某现、二被告翟某兰、施某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到庭参加诉讼。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霍雁军独任审判,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二被告翟某兰、施某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堂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施某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施某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施某现负担。
审 判 员霍雁军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胜男
书 记 员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