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沈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01 主办律师:王伟

王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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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688号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5号楼523-1室。

主要负责人:桂立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兵,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沈建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