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伟
主办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标,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号丰惠广场1层南侧。
负责人:申明,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亚,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共和镇赵集村。
诉讼代表人:浦永军,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328省道东、东五道北侧。
诉讼代表人:马宁,系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袁诺诚,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周仕洪,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
原审被告:王玉莲,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原审被告:周长凤,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标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原审被告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袁诺诚、周仕洪、王玉莲、周长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佩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刘曦,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亚,原审被告洪泽金龙木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以及原审被告袁诺诚、周长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苏佳禾木业有限公司、周仕洪、王玉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标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8元,减半收取6324元,由上诉人陈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朱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桂琴
书 记 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