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翠勤、袁家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0 主办律师:王伟
王伟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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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748号
原告:吕翠勤,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袁家玲,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伟,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吕翠勤、袁家玲与被告张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翠勤、袁家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翠勤、袁家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王卫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思娣
书 记 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