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翠勤、袁家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10 主办律师:王伟

王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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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2748号

原告:吕翠勤,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袁家玲,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伟,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吕翠勤、袁家玲与被告张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吕翠勤、袁家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翠勤、袁家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王卫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思娣

书 记 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