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羿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伊田
主办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402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羿周,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2017年10月24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伊田,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羿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忠民,被告人李羿周及其辩护人王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6日下午19时许,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在长治市区户内当场抓获郭某(已处罚)等多名涉毒人员,并从被告人李羿周的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14.6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羿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羿周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羿周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羿周当庭认罪认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羿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丽
人民陪审员白彦杰
人民陪审员栗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丁娟
量刑规范化:
1、确定量刑起点:
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期徒刑10个月
2、确定基准刑:
每增加甲基苯丙胺四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10+3=13个月
3、调节基准刑
当庭认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