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创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8.11.29 主办律师:王伊田
王伊田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长治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21民初899号
原告: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西街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化琴,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凤,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县创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南宋乡赵村。
法定代表人:王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伊田,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创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聚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26.5元,减半收取841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静
人民陪审员 梁琨
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