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某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2 主办律师:王仕聪

王仕聪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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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13行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森,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雯,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

法定代表人葛某。

委托代理人王仕聪,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东,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王须峰,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春香,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某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5)鲁1329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李某东就工伤待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敬华

审判员邵波

审判员石晓辉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