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艳;万某;山东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5 主办律师:王仕聪
王仕聪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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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8349号之一
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余,费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费县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艳。
被告:山东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MA3TCW7H5A。
法定代表人:庞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聪,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万某与被告梁某艳、山东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万某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王一迪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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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马常中
书记员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