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华与卞某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2 主办律师:王仕聪

王仕聪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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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4571号

原告:袁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聪,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卞某竖。

原告袁某华诉被告卞某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袁某华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袁某华负担。

审 判 员王飞宗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阚竹珍

书 记 员李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