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赵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7 主办律师:王乐乐
王乐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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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2民初12739号
原告:郭某,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先,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鑫,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现于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亚敏,上海正策(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被告赵某、第三人赵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40,9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0,875元由我院退还原告郭某。
审判员王莹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周艺璇